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24号
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446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4464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成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