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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财保24号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24号

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446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4464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成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