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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587号

裴后语与田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裴后语;田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587号

原告:裴后语,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爱华,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恒,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后语诉被告田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后语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后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后语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