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0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法定代表人路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怀远,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风光,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召普,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王敏娥,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南征(2018)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袁晓军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于 宙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