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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民初287号

原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朱文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4民初287号

原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燕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文武,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原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朱文武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9)陕0104民初30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亦不服,将朱文武作为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9)陕0104民初287号,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原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朱文武诉被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即(2019)陕0104民初301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2019)陕0104民初287号原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19)陕0104民初301号原告朱文武诉被告陕西西综堪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审 判 长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