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84民初110号
原告:李刚,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刚诉被告秦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秦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