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05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立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竞陵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22043862B。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46568D。
法定代表人:胡泉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立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07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6元、保全费2824元,执行费691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474590元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渝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