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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9648号

执行案外人)、王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王鹏;金献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张改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金献顺。

上诉人张改玲因与被上诉人王鹏、金献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改玲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改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改玲撤回上诉;

三、准许张改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均由张改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