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张改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金献顺。
上诉人张改玲因与被上诉人王鹏、金献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改玲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改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改玲撤回上诉;
三、准许张改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均由张改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