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421号
原告:杜红涛,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青岛普瑞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吴家沟岔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52778924。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涛与被告青岛普瑞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涛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调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普瑞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涛撤回对被告青岛普瑞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红涛负担。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