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民终23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
负责人:黄红闯,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嵩朕,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唯,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广场荔泰阁**之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安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娜,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黄 嵩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