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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2执134号

陶军、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军;李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陶军,男,1996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僧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李唐,男,1998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本院在执行陶军与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