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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执恢17号

闻明祥、朱艳华与吕洪明、程兆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明祥;朱艳华;吕洪明;程兆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闻明祥,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朱艳华,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吕洪明,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程兆慧,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与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给付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借款本金2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0.00、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7584.00。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2018于3月20日、8月27日、12月4日对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的证券、工商注册情况、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三次查询,并于2017年1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程兆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兰家支行的银行存款9376.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均已划拨,并于5月30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位于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产权证号:吉房权农合字第**)的房屋。2018年1月30日拍卖查封房屋,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位于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产权证号:吉房权农合字:吉房权农合字第**开司法拍卖,经过拍卖,于2018年3月29日由竞买人王晶森以449,419.39元的最高价竞买。并于2019年1月14日实际交付于买受人王晶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未履行标的2,986,027.39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闻明祥、朱艳华发现被执行人吕洪明、程兆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谢如强

审判员  李洪伟

审判员  刘义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