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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05民初271号

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05民初271号

原告: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227932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芙蓉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邱恩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34151965,,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金岭镇寨里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原告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与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东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东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信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