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05民初271号
原告: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227932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芙蓉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邱恩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34151965,,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金岭镇寨里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
原告无锡大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与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东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东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信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