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标,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李远轩,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李杨杨,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陈标与李远轩、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421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240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开展了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峰
审判员 苏 悦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