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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499号

原告吕娜与被告刘福平、种爱芳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娜;刘福平;种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499号

原告:吕娜,女,1988年3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平,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种爱芳,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吕娜与被告刘福平、种爱芳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吕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域 二0一九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