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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152号

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与彭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彭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52号

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男,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彭锋,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与彭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