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52号
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男,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彭锋,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与彭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迪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