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行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公安局,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 法定代表人宁双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妮,该局民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住,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明朗,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厚习,该厅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西武,该厅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刚民,男,汉族。 原审原告师刚民诉韩城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陕7102行初1169号行政判决。宣判后,韩城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师刚民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审诉讼。上诉人韩城市公安局及陕西省公安厅遂于1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师刚民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韩城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陕西省公安厅撤回上诉; 四、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城市公安局及陕西省公安厅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蒋蒙蒙
审判员 左 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