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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5民初7960号

姜德娟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德娟;王廷英;侯东琦;侯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7960号

原告:姜德娟,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王廷英,女,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东琦,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侯某某,男,200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姜德娟(侯某某之母),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姜德娟、原告王廷英、原告侯东琦、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