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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28行初48号

师解坪与垣曲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师解坪;垣曲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晋0828行初48号原告师解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垣曲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兆瑞,局长。第三人马俊杰,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解坪诉被告垣曲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解坪于2019年1月2日以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解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韩月德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王淑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