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55号
申请人:陈葵香,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应美钗,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谢庆福,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葵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庆福、应美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谢庆福、应美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葵香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庆福、应美钗的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坐落于××街道××街××弄××号的房产2、被执行人谢庆福所有的××街道××街××弄××号的房产3、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飞度牌小型汽车(浙C8××××)4、被执行人谢庆福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50%股权(出资额:150万)5、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50%股权(出资额:150万)。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坐落于××街道××街××弄××号的房产2、被执行人谢庆福所有的××街道××街××弄××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由(2018)浙0303执247号处置中3、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飞度牌小型汽车(浙C8××××)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不与处置。4、被执行人谢庆福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50%股权(出资额:150万)5、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50%股权(出资额:150万),该公司已破产清算,故不予处置。 截止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78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8180元,诉讼费4790元。 因被执行人谢庆福、应美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庆福、应美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