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8504号
原告:淄博鲁中文化艺术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被告:邱绍礼,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住山东省诸城市/div>原告淄博鲁中文化艺术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绍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鲁中文化艺术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中文化艺术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淄博鲁中文化艺术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