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002行审11号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刘系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刘系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002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系新,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荆国土资执罚[2018]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系新于2018年6月,未经批准占用沙市区锣场镇高阳村集体土地252平方米修建住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截止申请执行人调查时,被执行人已完成二层房屋工程,建筑面积40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荆国土资执责停[2018]10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该通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锣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荆国土资执告[2018]2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荆国土资执听告[2018]2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有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收到两份告知书后,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以荆国土资执罚[2018]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责令被执行人刘系新将非法占用的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高阳村的2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锣场镇高阳村;2.限被执行人刘系新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系新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未在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荆国土资执催告[2018]28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10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月21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国土资执罚[2018]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荆国土资执罚[2018]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国土资执罚[2018]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系新将非法占用的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高阳村的2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高阳村及限被执行人刘系新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荆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审 判 长 陈 香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