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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刑初45号

赛贤军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赛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赛贤军,男,1989年8月6日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日被逮捕,2018年12月7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贤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依法指定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兰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赛贤军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情况下驾驶云A×××××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帮助他人运输2080公斤烟叶,从云南省马龙县出发准备到贵州省威宁县,2018年9月13日04时许,途径320国道的贵州毒品检查站时被查获,涉案烟叶经鉴定价值为92518.8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赛贤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赛贤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赛贤军未办理烟草专卖准运证,涉案烟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赛贤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立案报告表,举报记录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书,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照片,指认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表,盘州市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案件转办函,案件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贤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无烟草专卖准运证帮助他人运输价值人民币92518.82元的烟叶,在途中被查获,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赛贤军为获取运输费用,为他人运输烟叶在途中被查获,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赛贤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赛贤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赛贤军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赛贤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烟叶2080公斤,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任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