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02民初228号
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冬凤,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
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冬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