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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保19号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张弘;杨新建;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保19号

申请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书,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21068L。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恋秋、王婷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办澧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5945745965。

被

申请人:张弘,男,回族,1963年3月5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

申请人:杨新建,男,汉族,1953年11月5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

申请人:姚伟,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张弘、杨新建、姚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张弘、杨新建、姚伟名下价值人民币2495000元的资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玄正投资有限公司、张弘、杨新建、姚伟名下价值人民币249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会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简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