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95年7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袁建伟,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048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建伟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5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建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袁建伟有财付通账户,本院已扣划存款余额801.12元。 2.被执行人袁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801.12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801.12元。 综上,被执行人袁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庄春梅 执 行 员 陈 杨 执 行 员 顾财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张俊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