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11民初163号

原告韩熙尧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熙尧;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63号

原告:韩熙尧。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

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熙尧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熙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