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63号
原告:韩熙尧。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
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熙尧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熙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