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7110号
原告:黄祥为,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龙二,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黄祥为诉被告钱龙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黄祥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祥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祥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黄祥为负担。
审 判 长 陆 杰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 蔡建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