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102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徐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 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乐,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赤拴民,男,生于1976年3月18日,汉族,住洛南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赤拴民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7)5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7年12月4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7)5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赤拴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组土地私自于2017年8月1日动工砌基建房4间4层。经现场勘测,宅基地占地总面积239.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39.7平方米。经核查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赤拴民在非法占用的23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赤拴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39.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共计处罚款7191元。该处罚决定送达赤拴民后,赤拴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7)5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赤拴民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7)55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高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