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65号
原告:刘明华,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代君政,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华与被告代君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华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明华负担。
审判员 秦先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