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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4执32号之一

吴维谦、韩佳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维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424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维谦,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韩佳飞,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吴维谦申请执行韩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立案之日,本案执行依据(2018)浙0424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至今履行期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为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维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