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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民初167号

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黄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案终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167号

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谢正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勤,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兵,男,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物业公司)诉被告黄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15日,原告鑫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铭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显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