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167号
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谢正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勤,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兵,男,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物业公司)诉被告黄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15日,原告鑫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铭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显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