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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894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贾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944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崎,男,199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贾崎犯盗窃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贾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93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德瑞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麦育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埔

书 记 员 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