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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13号

刘建强、孟慧敏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刘建强;孟慧敏;吴彦荣;刘怡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慧敏,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彦荣,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怡佳,女,200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理人:吴彦荣,刘怡佳之母。

上诉人刘建强、孟慧敏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行政区划分,河南省××集镇前刘集调整至郑东新区,原审法院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确定管辖权,违背宪法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集镇前刘集**,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