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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执182号

刘俊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俊龙;张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冀0925执182号张文忠:你与刘俊龙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5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龙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4000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410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山支行主账户户名:盐山县人民法院子账户户名:子账户账号:13×××68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李立华联系电话:622×××1本院地址:盐山县龙海路邮编:0613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