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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民终394号

张国财、柳素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财;柳素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3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财,男,汉族,1951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素娥,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

上诉人张国财因与被上诉人柳素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张国财死亡,张国财的继承人经本院公告,未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上诉人张国财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国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