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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904执389号

申请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904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尹某某,女 被执行人齐某,男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某于2019年01月0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某某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子女抚养费3000.00元的50%,即1500.00元,剩余1500.00元分别于2019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每季度给付500.00元;2018年10月起每季度给付抚养费18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齐悦竹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