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904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尹某某,女 被执行人齐某,男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某于2019年01月0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某某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子女抚养费3000.00元的50%,即1500.00元,剩余1500.00元分别于2019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每季度给付500.00元;2018年10月起每季度给付抚养费18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齐悦竹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