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02民初295号

袁星魁与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星魁;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尹志刚;青岛索斯兰学校;青岛索斯兰教育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295号

原告:袁星魁,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重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被告:尹志刚,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龙川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星魁与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袁星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XXXXXXXXXXXXXXXXX户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星魁名下位于青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XXXXXXXXXXXXXXXX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