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295号
原告:袁星魁,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住所地青岛市市**重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被告:尹志刚,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龙川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星魁与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袁星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XXXXXXXXXXXXXXXXX户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索斯兰外国语专修学校、被告尹志刚、被告青岛索斯兰学校、被告青岛索斯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星魁名下位于青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XXXXXXXXXXXXXXXX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