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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民初2252号

金峰善与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峰善;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2民初2252号

原告:金峰善,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珍,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萍,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

负责人:金元善,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显俊,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金峰善与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金家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峰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珍、于江萍,被告大金家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显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峰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金家村委会支付欠款本金10683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85470元(以50683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4.6%的两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大金家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大金家村委会给村民发福利,需要面粉,金峰善为其供货。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结算,金峰善给大金家村委会供面粉三次,大金家村委会欠金峰善面粉款共计1006830元,出具有村主任金继刚和经办人金玉田签名的欠条一张,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此后,大金家村委会给付金峰善面粉款500000元,余款506830元一再拖拉,未付。金峰善供货的面粉来自生产厂家,厂家一再找金峰善要款,金峰善也多次找村主任金继刚催款。金主任称面粉钱批下来了,在代管账上,这个钱肯定付。经金峰善多次要求,2017年12月21日时任村主任金继刚向金峰善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付款给金峰善,如果任何一期款项到期不付款,金峰善可以就欠款和违约金及利息一并起诉大金家村委会。2018年春节前两天,金峰善找大金家村委会要款。大金家村委会没有按照承诺付款。年后,金峰善找现任村主任金元善请求付款。金元善口头答复“还未与前任办理交接手续,认可欠款,目前村庄需要钱,如果向金峰善付款,第一期付款只付15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不确定。”大金家村委会违背了承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大金家村委会辩称,金峰善是公职人员,不是面粉厂法人,也不是面粉厂经销单位责任人,无权诉大金家村委,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认可尚欠本金106830元,但不认可违约金和利息,不同意支付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峰善为大金家村委会供面粉,2016年8月16日,大金家村委会向金峰善出具一份欠面粉款1006830元的欠条,时任村会计金玉田、时任村主任金继刚在欠条上签字。2017年12月21日村主任金继刚向金峰善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已付款500000元,尚欠金峰善面粉款506830元,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并承诺“如果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支付金峰善违约金壹拾伍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金峰善自认大金家村委会于2018年3月26日支付面粉款400000元,尚欠面粉款10683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金峰善向大金家村委会供面粉,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大金家村委已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面粉款,故大金家村委会应当履行支付剩余面粉款的义务。大金家村委会尚欠金峰善面粉款106830元,故对金峰善主张大金家村委会支付面粉款106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峰善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金继刚作为时任村主任出具承诺书未经村两委会议,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故本院支持以506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106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峰善面粉款106830元及利息(以506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6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金峰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3元,保全费4232元,合计15455元,由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民委员会负担3611元,由金峰善负担11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