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三街坊**。
法定代表人:李树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继锋,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剑锋,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锋,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莹,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锋,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杨俊、邓继锋、邓剑锋、杨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杨俊、邓继锋、邓剑锋、杨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2055元(该款项打入被上诉人邓继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83,由被上诉人杨俊、邓继锋、邓剑锋、杨莹自行分割,怎样分割,是其各被上诉人自己的事,与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无关)。如逾期支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受理费3890元,由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1945元,杨俊、邓继锋、邓剑锋、杨莹负担1945元;鉴定费12000元,由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6000元,杨俊、邓继锋、邓剑锋、杨莹负担6000元。二审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
三、以上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所涉纠纷全部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