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3民初2079号
原告:乔东,男,198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冯晓光,男,197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原告乔东与被告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乔东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 冰
人民陪审员 郭 森
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英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