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1126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严星与被执行人何崎锋、董林超借款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星;何崎锋;董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严星,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崎锋,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林超,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严星与被执行人何崎锋、董林超借款民间借贷一案,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鄂11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严星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严星于2019年1月15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严星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旭东

审判员章超

审判员吴自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建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