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晖,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于2005年5月2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黎亿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晖及其辩护人黎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4日晚,被害人王某1、肖某1在佛山市顺德区“**”溜冰场与夏某、李某1等人(均已判刑)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王某1和肖某1手持砍刀来到“**”溜冰场门口,被告人夏晖及夏某、李某1、李兵朋(已判刑)分别乘坐唐银金、严某(均已判刑)驾驶的两辆摩托车追赶二被害人,追至美的职工医院门口时,双方持刀发生打斗,肖某1当场死亡,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夏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肖某1系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王某1系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李某1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夏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夏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晖及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晖持刀参与伤害被害人王某1。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晚,被害人王某1、肖某1在佛山市顺德区“**”溜冰场与夏某、李某1等人(二人均已判刑)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王某1和肖某1手持砍刀来到“**”溜冰场门口,被告人夏晖及夏某、李某1、李兵朋(已判刑)分别乘坐唐银金、严某(均已判刑)驾驶的两辆摩托车追赶二被害人,追至美的职工医院门口时,双方持刀发生打斗,肖某1当场死亡,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夏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肖某1系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王某1系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李某1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夏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摩托车、刀具等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晖的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夏晖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4.(2007)佛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同案人夏某、李某1、李兵朋、唐银金、严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5.被害人的身份资料,证实被害人肖某1、王某1的身份情况。6.通话清单,证实陈健全的手机号码135××××3108在案发后与李某1、严某、唐银金等有通话。7.夏晖的在逃材料,证实被告人夏晖于2006年9月26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8.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夏晖的尿液样本经检测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大麻阴性。9.同案人李某1等人的抓获经过,证实各同案犯被抓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同,其中,李某1是案发后两天在医院治疗伤情被抓获,严某系自首,基本可以排除串供的可能性。(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佛公(顺)勘(2006)6337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美的厂职工医院门口及对开路段的现场情况。在现场提取血迹多处、毛发一缕,断指4根、手指组织和皮肤组织各1块、金属环1个、金属手柄砍刀和带血迹的木柄砍刀各1把、刀套2个、塑料布套1个、烟盒1个,在牌号为粤E*****的摩托车上提取血迹8处,在木柄砍刀上提取指纹1枚,在黑色金属手柄砍刀上提取指纹6枚。在李某1的指认下在北滘镇广教兰西街附近菜地找到刀具四把。(三)鉴定意见1.顺公刑技法尸字[2006]387、386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肖某1系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1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2.顺公刑技法活字[2006]3038号、顺公刑技法活字[2007]60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同案人李某1的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3.顺公刑技法活字[2006]3039号、顺公刑技法活字[2007]60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同案人夏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四)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2(美的集团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23时许,我在美的职工医院门卫室值班时,一名满身是血的男子冲进门卫室后被另一名持砍刀的男子追入砍了头部几刀,我冲出门卫室后呼叫保安队长梁某,几分钟后我和梁某回到职工医院门口,见被砍的男子躺在地上。王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夏某为2006年9月24日23时许持刀追进美的职工医院门卫室砍人的男子。2.证人姚某(被害人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22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在三洪奇牌坊等肖某1,他说去溜冰场接一个人。五分钟后,他和王某1过来说溜冰场内有人拿刀砍他们,叫我等他们。过了一会,肖某1把摩托车开回来,让我搭他们去溜冰场,然后把车开回家。途中,溜冰场的老板用摩托车搭载持刀的夏某和李某1,他们两个拿着刀追过来,肖某1和王某1两人下车后,我叫他们上车他们没上。而后夏某和李某1追砍肖、王二人,之后一名长头发的男子也持刀追砍肖、王二人。姚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唐银金就是开摩托车搭载夏某、李某1到现场的溜冰场老板,辨认了夏某、李某1。3.证人马某(在**溜冰场旁经营士多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证人阳某1的证言:两名湖南省涟源县人在**溜冰场与保安严某、夏某、李某1发生矛盾,严某很生气,并说准备好刀。后那两名男子持刀在溜冰场对面卖火车票的店门口下车,严某和唐银金分别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1、夏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去追。对方就往三洪奇牌坊开去。听夏某说:“如果他们回来,就砍他们。”差不多五分钟,对方又开摩托车回来,坐在后面的男子故意举起一把长刀在头上示威,严某他们很生气,就开摩托车追。约10分钟后,有警察来到,美的医院门口有一人被砍死。马某通过照片辨认了唐银金、夏某、严某、李某1。4.证人阳某的证言:案发时,我看见姓肖的老乡被一伙持刀男子追,事后得知肖被人杀害。5.证人公某的证言:2006年9月24日23时许,我经过工业大道的溜冰场门口时,刚好行驶到被砍的两人背后,我看见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举起一把刀和亮了一下铁管,然后就听到溜冰场门口有人喊:“是他,追上车砍。”接着溜冰场就有一辆摩托车追上来。被砍的那两名男子驾车行至美的职工医院门口停下,二人下车一人持刀,一人持铁棒准备打架。不久,溜冰场那方有一名男子右手大拇指被砍掉,后掉了手指的男子突然一刀砍向一名男子的脖子,并冲上去把他抱住摔倒在地,然后和其他二名男子一起砍。直到这名男子不动才停手。6.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平头”租用我的小车搭载两名受伤男子及一名女子去番禺市桥医院。周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平头”为唐银金。7.证人肖某2、肖某3的证言及肖某2的指认笔录:肖某2对死者肖某1的尸体照片进行了指认。8.证人李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我与肖某1、王某1等人在溜冰场玩,期间我离开了一会,回来时听王某1说刚才和溜冰场看场的发生了一点矛盾。后来我就与肖某1、王某1等人离开溜冰场。事后得知肖某1、王某1死亡。9.证人钟某的证言:“老陈”是溜冰场的老板,我看见5、6名男子向“老陈”要钱。10.证人梁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在值班时,王某2打电话告诉我美的医务所门口有人打架,我让王某2先报警并立即赶过去,见到一名全身是血的男子受伤倒地。11.证人王某3(王某1的父亲)对被害人王某1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是其儿子王某1。12.证人周某2、陈某(北滘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06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我们接到报警说北滘镇工业大道**溜冰场有人打架。我们出警,溜冰场的收银员说刚才有顾客在碰撞吵了起来,现在没事了,人都走了。后来我们因为有新任务就走了。(五)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夏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21时左右,我在**溜冰场上班,负责保安工作。对方与顾客发生碰撞,想敲诈顾客。我们上前拉开他们,说都是老乡,不要搞事。对方不听还踢了我一脚。他们说我们不给他们面子,一定要搞死我们。后来有群众报警,警察过来后我们说他们已经走了。等警察走了,他们又过来,说要砍死我们就离开了。他们就坐在溜冰场对面的马路边上,并不时打电话。严某说他们会搞事,就去拿了3把刀,“平头”也回家拿了用一袋子装的一些刀过来。后来跟我们打架的人(共三个人)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他们后面的两个人各自拿了一把长刀,在溜冰场对面马路等着我们。于是“平头”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和李某1、严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夏晖和李兵朋跟着那几名男子的摩托车。我和夏晖、李兵朋各持一把刀、李某1持两把刀。在美的职工医院门口附近,对方停车在等我们。我们一停车,他们两个就拿刀冲过来,我和李某1就下车迎了过去,他们不知道谁砍下来,我想用刀挡,没挡住,我的脸和左手被砍伤了,李某1也被砍伤了。这时夏晖他们也跟上来,我们双方就开始对砍。后对方分开跑,我追其中一个往美的职工医院跑,李兵朋在后面跟着。在职工医院保安室,对方的刀已经掉了,我就用刀砍他,他用椅子挡,过了一会他就躺在地上。我出来时,看到严某、夏晖、李某1围着对方另一名男子,李某1把该名男子扑倒在地,我过去砍该男子一刀,夏晖和李某1接着砍该男子。那两名男子被砍倒后,“平头”用摩托车搭载我和李某1、夏晖离开,而后“平头”叫了他一个老乡开车送我们去番禺市桥医院治疗。我的刀丢在现场,走的时候我看到夏晖和李某1都拿着刀。夏某通过照片辨认了李兵朋、严某、李某1、夏晖,辨认出唐银金就是“平头”。夏某对**溜冰场、砍人的美的职工医院门卫室、与李某1等一起砍人的地点、扔刀的地点、当晚打架时停车的地点、对方一名男子倒地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晚,有几个湖南男子在溜冰场闹事,夏某和对方发生争执,我们就准备了几把刀,其中有4把是唐银金准备的,有2把是之前就放在溜冰场的。后对方有三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来挑衅,我和夏某就去拿刀,我拿了2把,夏某拿了一把,唐银金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和夏某追赶那两名男子至打斗现场。下车后,夏某与对方一名男子往美的员工医院方向追打,另一名就和我打,结果我左手大拇指被砍掉半个指头。夏晖持刀过来帮忙并与那名男子对砍。后来这名男子又冲过来我这里,我就把该男子抱住,摔倒在地上,夏某和夏晖持刀砍向该男子,一直砍到他不动。后我捡回所拿的两把刀,夏某、夏晖也拿着刀,我们一起坐上“平头”的摩托车离开了现场。之后,夏晖把我们打架的刀藏起来。李某1通过照片辨认了夏晖、严某、夏某、李兵朋,辨认出唐银金就是“平头”。李某1指认**溜冰场门口就是发生争执的地方、其将一名男子砍倒的地方、丢弃刀具的地点、当日夏晖、对方及自己打架时所使用的刀具、当天打架的地点就是美的职工医院、唐银金驾驶的摩托车。3.同案人严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晚,被害人一方到溜冰场搞事,警察来后又离开了,唐银金就准备了刀。当对方在溜冰场对面挥刀挑衅时,唐银金驾驶摩托车搭载夏某和李某1、我驾驶摩托车搭载夏晖和李兵朋一前一后追赶对方,夏某先去追一个男子并进美的集团员工医院门卫室,不到一分钟,夏某拿刀从门卫室追砍出来,后来那个男子被夏某用刀砍倒在医院门口。夏某又回来砍另外一个男子,当时夏晖正持刀和那个男子对峙着,夏某追上来那个男子就往美的集团门口方向跑,当跑到李某1身边时不知为何倒在地上,李某1、夏某、夏晖各拿一把刀朝该男子的头部、身上乱砍。事后唐银金搭载李某1、夏某和夏晖离开,我搭载李兵朋离开。严某通过照片辨认了唐银金、夏某、夏晖、李某1、李兵朋。严某对砍人的地点、捡刀的地点、夏某砍倒一名男子的地点(美的职工医院门口)、扔刀的地点、开始打架的地点**溜冰场及唐银金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指认。4.同案人唐银金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06年9月24日晚,被害人一方在溜冰场与他人发生碰撞,要对方赔钱,我们看场的人就去劝架,但被害人一方说我们不给他们面子,要找我们的麻烦。后我搭载持刀的夏某和李某1去追赶对方,严某则搭载穿美的厂服的两名男子跟在后面。停车后夏某和李某1就下车与已经等在那里的对方两名男子对砍。唐银金通过照片辨认出严某、夏某、李某1,对**溜冰场、打架的地点、其等候的地点、搭出租车的地点、当天所驾驶的摩托车进行了指认。5.同案人李兵朋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案发当晚参与打架的有我和严某、夏某、李某1、夏晖、唐银金,我们用的工具是刀,夏某、李某1、夏晖三人都持有刀。当时我和夏晖坐严某的车追对方,另一辆车由唐银金驾驶搭载夏某和李某1。到案发地点后,夏晖、夏某、李某1就下车和对方对砍,我和严某就坐在车上,后夏某追着对方一名男子到美的厂里,过了一会夏某就出来了,脸上还有伤,夏某出来后就和夏晖、李某1一起去砍另一个男子。他们打完后我就和严某开车走了。李兵朋通过照片辨认出唐银金、夏某、严某、李某1、夏晖,对打架时停车的地点、**溜冰场、夏某追一名男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6.同案人陈建全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我在得知夏某和李某1等人砍死人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1150元的资助。夏某和李某1向我要钱的目的是去医院疗伤,我被严某1的舅舅和贺燕等五人在北滘**电子有限公司门口拦住后,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予1150元治疗费的。陈建全通过照片辨认出贺燕、严某、夏某、唐银金、李某1,对**溜冰场及给钱的地点进行了指认。7.被告人夏晖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李兵朋来到我在附近的出租屋对我说“李某1和夏某叫我过去溜冰场,有事”。于是我跟着李兵朋来到三洪奇溜冰场,夏某、严某和“老板”都在,有两辆摩托停在旁边。有人骑着摩托车拿着刀向我们冲过来,“老板”开了一辆摩托车,夏某和李兵朋拿着刀坐上去。严某也开了一辆摩托车,李某1一个人拿了两把刀坐上去,我害怕对方过来砍我们,也坐上严某的摩托车,朝外面三洪奇警务室方向开去。我们来到美的一个厂门口,那里有一辆摩托车,还有两名拿着长刀的男子在那里等着。我们刚停车,对方其中一个拿长刀的男子就冲了过来,严某马上跳车了,我和李某1没来得及下车,那男子就直接朝李某1砍去,李某1拿手里的刀挡了一下后大叫:“我的手指断了”。然后对方男子又想砍我,我就跑,这时李某1突然从后面用手臂架住那名男子的脖子,把男子绊倒在地上后用刀乱砍,我躲在一棵树后面看,夏某也拿着刀冲过来和李某1一起往那名男子身上砍,倒地男子很快就不动了,还流了很多血。过了没多久,“老板”开着一辆摩托车过来,我和夏某还有李某1就坐上摩托车去了广教那边。之后,我坐车回湖南开始逃亡。我没有拿刀,我也没有动手打过对方。被告人夏晖通过照片辨认了李兵朋、李某1、严某、夏某。指认了案发现场。
被告人夏晖及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晖持刀参与伤害被害人王某1。经查,同案人夏某供述称案发当晚夏晖持刀和他们一起与两名被害人对砍,后他和夏晖、李某1一起围砍对方一名被害人。同案人李某1供述称案发时夏晖持刀帮忙砍对方一名男子,后夏晖和夏某一起砍到那名男子不动为止。同案人严某供述称案发时夏晖和对方一名男子持刀对峙,后夏晖和李某1、夏某各持一把刀朝那名男子乱砍。同案人李兵朋供述称案发时夏某、夏晖、李某1都有持刀,夏晖有参与和对方二人对砍,后夏某追其中一名男子去厂里,夏晖和李某1跟另一个男子打,过了一会,夏某回来,他们三人就一起砍那名男子。综上,四名同案人均一致指证夏晖持刀伤害二名被害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夏晖持刀伤害二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夏晖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所提,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晖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晖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夏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夏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起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卫玲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