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金,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博山区博山镇杨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杨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维国,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金与被执行人博山区博山镇杨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兴金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执1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宋锡宽 人员陪审员薛连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