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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382号

杨京鸿与赵兴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京鸿;赵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382号原告杨京鸿,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少华,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强,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审理原告杨京鸿诉被告赵兴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京鸿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京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京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杨京鸿负担。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梦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