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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财保1号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9)鲁0财保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755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2014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冻结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万元,后本院多次对上述银行存款续行冻结。现申请人以仲裁案件尚未结案,上述被冻结银行存款期限将届满为由,特申请法院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亚超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