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辖2号
原告:王众,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大袁坑沿街文盛商业街综合楼营业房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595889G。
法定代表人:杨莺。王众诉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众为现役军人,根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为了便于案件集中管辖,统一处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中院关于涉军案件集中管辖规定,本案指定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