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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3号

毕节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梨乡山泉水有限公司;毕节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杨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3号

申请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0楼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76375XD。

法定代表人:焦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毕节市梨乡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梨树镇,注册号522400000004272(1-1)。

法定代表人:杨文。

被告:毕节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民营经济第二孵化园(原毕节棉纺织厂内),注册号522421000228186。

法定代表人:张卫。

被

申请人:张卫,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民营经济第二孵化园。

被

申请人:杨勤,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民营经济第二孵化园。申请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市梨乡山泉水有限公司、毕节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杨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结合申请人以其账户(账号:55×××68,开户行: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虾子支行)中的63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梨乡山泉水有限公司、毕节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卫、杨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0元(账号:55×××68,开户行: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虾子支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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