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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650号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50号

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正奇金融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983R。

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商办用房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被告:尚毛茂,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iv>

被告:周先斌,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iv>

被告:尚昌文,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iv>

被告:周宏,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iv>

被告:徐光芬,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iv>

被告: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与淮河北路交叉口金鼎花园小区**楼**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046145L.

法定代表人:周典双,总经理。

被告: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鼓楼宾馆码913405236836448085。

法定代表人:董金生,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码91340100762766184U。

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

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134010014902190XC。

法定代表人:季向华,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86973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计6869732.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武 月

人民陪审员  宋玉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