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29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14号三楼A305。
法定代表人:李英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锋,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陆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33号生产研发中心自编W1020房。
法定代表人:杨兰英。
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陆航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中山市壹恒森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