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4673号
原告:张燕,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王洪宝,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陈海峰,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蒋绪国,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杨长芝,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淄川区昆仑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庭,院长。 张燕与蒋绪国、陈海峰、杨长芝、王洪宝、淄川区昆仑中心卫生院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张燕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燕负担。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 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