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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民初4673号

张燕与王洪宝、陈海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燕;王洪宝;陈海峰;蒋绪国;杨长芝;淄川区昆仑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4673号

原告:张燕,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王洪宝,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陈海峰,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蒋绪国,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杨长芝,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淄川区昆仑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庭,院长。 张燕与蒋绪国、陈海峰、杨长芝、王洪宝、淄川区昆仑中心卫生院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张燕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燕负担。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 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